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01-30     浏览量:4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七)项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持单位证明及相关手续,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职工持申请贷款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